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程序及各省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则政策比较
2016-11-28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见表),主要包括:
1.审批权限
2.审批材料
3.审批时限
4.登记注册、备案
表 与民办幼儿园设立程序相关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相关规定 |
教育法 (1995)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 |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 |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
自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施幼儿园等级注册管理制度”以来,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见表)和办园标准,作为实施幼儿园准入制度的基本依据。具体表现在对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标准)的规定。
表 各省有关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的文件(含准入标准文件)
地区 |
相关文件 |
北京市 |
《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
上海市 |
《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标准(试行)》 |
天津市 |
《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天津市民办二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 |
重庆市 |
《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
河北省 |
《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河北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要求》 《河北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 |
湖北省 |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 |
河南省 |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
广东省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
辽宁省 |
《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
吉林省 |
《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 |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 《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办园点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
湖南省 |
《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湖南省简易幼儿园标准(试行)》 |
山东省 |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
山西省 |
《山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 |
陕西省 |
《陕西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 |
安徽省 |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
浙江省 |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
江苏省 |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
福建省 |
《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办法》 《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 |
海南省 |
《海南省幼儿园审批注册暂行办法》 《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
四川省 |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
云南省 |
《云南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
贵州省 |
《贵州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
甘肃省 |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
江西省 |
《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
西藏自治区 |
《西藏自治区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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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准入规制机构
各省均规定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另外,甘肃、黑龙江、山东等部分省还规定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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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程序
各省对民办幼儿园准入审批程序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流程:
1.受理筹设申请材料: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资格证明;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时限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
3.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筹建通知: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限各省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在2—3年之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4.受理正式申请材料: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审批机关受理相关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
6.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同意批准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获得许可证后,举办者还要持相关材料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收费许可证》。
